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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消息,在2019亿邦社交电商大会上,用友薪福社合伙人、社会化用工研究院院长杨锴发表了题为《电商步入成熟期,如何预见社会化用工新红利》的主题演讲。
【亿邦动力讯】7月10日消息,在2019亿邦社交电商大会上,用友薪福社合伙人、社会化用工研究院院长杨锴发表了题为《电商步入成熟期,如何预见社会化用工新红利》的主题演讲。会中,他表示,目前,电商企业发展面临两大政策约束,一是《电商法》,二是资管新政。社交电商平台在开展业务合作时要遵循《电商法》、资管新政和税务的要求,不要因为瑕疵引起政府监管部门对我们商业模式的整体挑战和疑问。
据悉,2019亿邦社交电商大会定于2019年7月9-10日在上海举行。本届大会以“猛!”为主题,由亿邦动力主办,包括亿邦社交电商大会、社交电商供应链创新峰会、社交电商法律专场闭门会、用户运营与营销全渠道思享会等多场主题活动,将邀请国内外电商领域知名企业高管、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出席。
用友薪福社合伙人、社会化用工研究院院长杨锴
温馨提示:本文为速记初审稿,保证现场嘉宾原意,未经删节,或存纰漏,敬请谅解。
以下为演讲实录:
杨锴:各位亿邦社交电商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什么是社会化用工?大家可能首先会想到是MCN公司,是网红,是利用线上流量做推广的博主,问题来了,这些群体和电商平台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我们是在雇佣他们吗?是在使用他们的劳务,支付劳务报酬吗?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是否考虑过这个问题。在我看来,它是典型的组织与主体之间基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的关系,既不同于供应商的关系,也不同于实习生返聘的关系,为什么提到这个问题呢?因为我们对未来社交电商有一些我们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看一组数据。这是最近一段社交电商融资金额和融资事件数量的情况,近一年来融资金额达到了44亿人民币,达到了峰值。而企业数量在2016年达到了顶峰,大概40家。从社交电商行业项目轮次分布情况看,呈现了特别明显的特点,就是投资在向头部企业聚拢。我们会看到有41%的社交电商企业并未进行融资。其中,进入种子轮和天使轮占27%,以A轮作为明显的界限,加上没有融资的部分,超过80%以上的电商和社交电商企业并没有进入下一轮融资行列中。它们是要被淘汰了呢?社交电商的资本运作进入了怎样的阶段呢?
我们大致有个判断,从业务萌芽期进入探索期、成长期,到衰退期(也许描述不是那么正确,可能更适合的说法是进入稳定发展期),当然我们这个行业和影视行业有一个最大的不同。知道冰冰和李晨分手了?但是因为2018年冰冰的情况,造成了资本对影视行业的投资出现了冰峰期,出现了明显的下降和衰退。
为什么呢?是因为国家对这个行业的政策和监管,逐步加强的资本感到了寒冷,准备做退出的动作。因为这样的情况,我们没有出现冰冰这样的事件,但2019年会面对《电商法》、资管新政的约束和管理。类比最近又特别火热的话题就是P2P保爆雷,从2016年到现在2000多家P2P公司陆陆续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爆雷的,有企业负责人逃跑的。但P2P行业经过这次政策性的洗礼之后,进入了稳定的发展期。因为剩下的600余家P2P公司是真真实实按照中国的政策要求,在做中国互联网平台的财富中介服务。
电商企业能否熬过寒冬,进一步享受社交电商的红利呢?看看我们遇到了怎样的约束。非常有意思的是《电商法》和个人所得税大改是同一天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并且都在2019年1月1日正式执行。《电商法》正式执行之后很多电商和社交电商的朋友问我:这个法规到底做了怎样的要求?到底对从业人员有怎样的规定?对平台上的社会化用工人员、外部合作者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会不会影响流量红利和社交红利的退坡呢?我认为这个答案是否定。
另一个政策的约束是来自资管新政,这个由头是因为经济发展的因素,所以国家主导控制洗钱和控制去杠杆,在去泡沫,这时候发现对银行和非银通道进行了一定的管控和要求。电商和社交电商的大部分行为都是发生在非银支付通道上、第三方支付通道上,这对参与的自然人会不会产生影响?会有怎样的不确定因素呢?一起看一看。
在《电商法》上我们主要关注第10条、第11条、第28条第二款,第一对互联网以及互联网提供经营的主体必须进行登记注册,我们分类一共有三类群体:第一,电商的经营者,也就是说平台经营者或者平台主;第二类,有一些企业在自己设立的网站上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也受《电商法》约束;第三类,已经有注册的个人或者个体经过某一类电商平台或者自己的电商平台帮助你进行产品服务和销售,这也属于《电商法》的约束主体。
如果大家有印象的话,对主体登记的自然人有赦免条款,就是进行小额零星交易的自然人只需要在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无需注册,就可以合法合规的经营。现在问题来了,我们看到的是法律的空白,这个“小额零星交易”定义是什么?是每年交易不超过180单吗?是每个月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吗?不知道,也许期待2021年会看到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会对此做出明确的要求,主体登记里《电商法》第一个维度强调的内容。
第二个维度强调的内容就是无论是自然人的登记备案方式还是平台上注册企业的方式,必须都要进行税务登记。相应要求就是必须依法完税,它是通过市场监督总局进行监控的吗?它如何监控我们的资金流呢?如何知道是不是进行了资金规定和合规登记进行完税呢?看看这两年在资管方面有哪些政策。
银支付[2017]209号文规定的是网络机构非直联,而要转入网联,最终的时间是2018年6月30日,如果大家有印象的话2018年6月30日之前包括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都通过和网联进行连接清算的方式完成政府的要求。实际上这个要求是把电商、社交电商与C端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大量的通过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全部归拢到网联平台。
2019年1月1日还有一条新闻,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关注。就是各第三方支付金沟的备付金都要转入央行,实际上在此之前是机构在商业银行的资金进行清算,意味着资金流并未进入央行,不能进入监管通道,这个问题在2019年1月1日终于有了答案。所以从网联支付金的上线到网联央行,可以看到支付信息和登记信息都进入了央行的统一监管。为什么呢?正好和2019年1月1日《电商法》生效同一时间点,也许这方面或者会成为电商、社交电商收付款完税方面规定契合。
大家也听说过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第3号和银行[2018]163号,它做了规定,境外企业和企业之间一次交易金额超过200万以上;企业和个人或者个人与个人在境内转账超过20万以上;境内企业或个人、个人与个人涉及到通过银行交易的(包括现金换汇日5万人民币或等值5万人民币以上)都需要报备央行,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把交易数据报给央行。我要强调的是不是报备央行就一定是违规,但在服务的企业里确实遇到了一些分享领域的企业转到线上之后,采用第三方支付,由于交易金额过大,并且没有完税,因此造成社交电商的自然人账户被银行冻结的情况。怎么解冻?该银行要求此自然人提供合法收入证明或者完税证明,才能解冻。
遇到这样的政策监管之后,我们看社交电商平台和和个人店主合作或者是MCN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时候,我们要考虑以下关系。我们不会和网红、店主形成雇佣关系,我们向他们支付的到底是什么金额?我们和他们是业务合作关系还是业务承揽、承包,这三种关系应该怎么做合规支付和完税呢?只有保证支付和基于前面的法律关系和后面有一个完整完善的税务关系的时候,我们才能包括业务是整体平稳合规的,并且是可持续发展的。
第二种也许有一些电商平台是通过MCN公司、网红经纪公司合作的方式进行,但网红和个人与小视频、短视频的制作者、商品推广者个人形成了合规的法律关系吗?他进行了合规完税吗?符合《电商法》的要求吗?这可能会向前推,关联到前面的平台公司账务处理和日常运营处理是不是合规合法。
看到现在一些普遍情况,是电商平台、社交电商与自然人合作的时候,采用无票入账支付佣金,采用没有进行任何登记注册的方式合作,甚至采用要求合作个人或者一些合作群体去找不符合业务实际票据的方式向他进行支付,甚至会出现平台老板的私账直接支付给网红,直接支付给合作自然人的情况,这样的风险实在是太大了。
回想一下刚才提到的200万公对公、境内20万公对公、公对私,这些都会被央行收集数据,现在存在公私不分,公账和私账之间的交易不分等等。
以上零零总总涉及到没有完税的情况,哪一些是规定的代扣代缴自然人呢?如果这个自然人没有纳税,要承担连带经营责任,所以希望大家对这个话题引起一些重视,也许过去我们担心的是社交电商模式是不是会涉及到多层次,是不是会涉及到人头费、门槛费,是不是会涉及到工商、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管,但是我想在此提醒各位的是要遵循《电商法》的要求,要遵循资管的要求,要遵循税务的要求,不要因为那些方面的瑕疵引起政府监管部门对我们商业模式的整体挑战和疑问。
用友薪福社作为用友圈子的公司,是为社会化用工企业提供社会化用工的解决方案,希望利用我们的平台为用户合法登记之后,合规记账用户,第三通过合规的方式降低整体支付和运营成本,第四用用友自己的技术精英和能力,帮助平台实现电子化云化的对接,最大程度上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财务人员、内部服务和运营人员的操作成本。
最后和大家分享一个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我们为一家社交电商企业开的店主服务。有一部分店主是通过MCN经纪公司服务的方式,有一部分是店主自主合作的方式,我们通过我们的平台和电商平台合作的方式,并且实现T+0向各类自然人实现资金支付。在支付的同时,我们和各地税务机关进行对接,对他们按照承包承揽、合作经营的方式进行完税,并且让他们合规经营。我们是力争把税负成本降到最低,不是不交税。只有合规完税了,他才能合法的获得自己的税后收入,平台才可以合法合规的持续经营。
最后,我希望对在座的各位说用户对电商的认可和接受度将会持续增长,希望规划社会化用工的规范发展,实现大家获得更多的社交电商的红利。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