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5日
加工贸易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项重要的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政策。
加工贸易以保税方式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利用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从而获得以外汇体现的附加价值。
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国家对加工贸易按商品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所消耗的进口原材料可享受保税政策,即对应的这部分进口原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关税;货物复出口时,保税原材料对应的货值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政策。
1999年5月26日,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一批)》,决定自1999年6月1日起禁止为种植出口农产品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所有化肥。
此次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公告中明确从加工贸易禁止类剔除的商品海关编码共199个,剔除的理由:这些商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